救助申请人:谭某,男,196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湘乡市东郊乡新江村第二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322************。法定代理人沈幼芝,女,汉族,1964年11月05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4********,系谭某之妻。
救助申请人谭某以其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谭某称:为了原湘莲加工厂办公楼装修改造及莲湘阁公司新建厂房,本人组织人员施工,公司仅支付部分报酬及生活费,经法院判决,韩某、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谭某欠款466994.55元。本人因意外摔伤,已花费医药费30多万元;现瘫痪不能自理,依赖护理,还需后期治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0年前后,谭某组织人员为原湘莲加工厂办公楼装修改造及莲湘阁公司新建厂房施工,施工过程中韩某及公司仅支付部分报酬及生活费,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韶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由韩某、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谭某欠款466994.55元。被执行人韩某尚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韶山市北路权证号为韶国用第(10240)、(10241)号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因涉其他原因,暂未处置。另查明,湘乡市东郊乡杨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证明:谭某于2017年春节期间意外受伤,花费医药费30多万,家庭负债累累;现谭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护理,还需后续治疗,家庭情况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谭某根据已生效的(2015)韶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69943.55元。被执行人韩某、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谭某因意外受伤,花费大量医疗费,家庭负债累累;现谭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护理,还需后续治疗,家庭情况十分困难。且谭志明签署了《承诺书》,承诺领取司法救助金后息诉罢访。经审查,谭某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谭某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