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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曾贤秀其他其他决定书

(2019)川0921司救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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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曾贤秀,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

救助申请人曾贤秀因与何海容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号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曾贤秀因与何海容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号判决书,由何海容赔偿何洪太、曾贤秀、何梁、何如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邓共计人民币545523.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家属患有癌症正接受治疗,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曾贤秀国家司法救助4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