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敬方洲,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
救助申请人敬方洲因与杨绿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刑初52号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敬方洲因与杨绿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921刑初52号判决书,由杨绿军支付敬方洲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济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敬方洲国家司法救助24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