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熊光珍,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人熊光珍因与刘文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6490元。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熊光珍与刘文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文省赔偿熊光珍6062.06,该判决生效后,熊光珍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案款。经查,被执行人刘文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熊光珍年纪较大,体弱多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生活十分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熊光珍国家司法救助649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