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胡桂莲、刘书华等43人申请执行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资产无法变现,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胡桂莲、刘书华等43名工人向本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根据胡桂莲等43人的申请,已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宣布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菏泽中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资产清理完毕并已分配,现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第一顺序清偿率为100%,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二、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裁定送达后向鄄城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该厂注销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孔和平审判员:徐文娟审判员:李随兴
书记员:王誉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