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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广东省华侨福利公司管理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破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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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省华侨福利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广东省华侨福利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华侨福利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广东省华侨福利公司(以下简称华侨福利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后,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本院终结华侨福利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报告,清算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等6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提请本院裁定确认华侨福利公司的无争议债权,金额总计为139,174,228.2元。管理人对华侨福利公司的账册进行审计的结论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侨福利公司总资产审定数为33,818.56元;负债总额审定数为149,121,399.82元;净资产审定数为-149,087,581.26元。管理人实际收回的华侨福利公司破产财产为人民币53,374.99元。侨福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管理人提请,本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宣告华侨福利公司破产。因华侨福利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后,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广东省华侨福利公司破产程序。申请费567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曲卫东审判员:张妍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王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