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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周五三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2020)苏0492司救执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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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周五三,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救助申请人周五三以其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周五三称: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第2331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常州森莱家纺用品有限公司共结欠周五三劳动报酬53548元,该款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周五三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后常州森莱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分文,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常州森莱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通过提取第三方债权执行到位5000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周五三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周五三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其诉求合理,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周五三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