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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2020)苏0826司救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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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胡永云,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胡永云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胡永云称:其与曹应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全部法定给付义务,现本人身体不好,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胡永云与曹应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苏0826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判决曹应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永云工资款6150元。判决生效后,曹应广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永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应广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胡永云身体不好,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永云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可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胡永云司法救助金5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