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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李兴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681司救执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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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李兴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惠民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

救助申请人李兴运以其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兴运称: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

经审理查明,救助申请人李兴运与东兴阿哩多超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东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字(2020)第21号仲裁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及其他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兴运司法救助金8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及其他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八条、《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及其他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