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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刘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922司救执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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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刘杰,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救助申请人刘杰以其在申请强制执行(2020)川0922民初28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案款未执行到位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杰称,被执行人四川装巴适装饰有限公司经法院多次执行,未能找到该公司的财产线索和法人的下落。申请人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经济来源,母亲患严重风湿病,女儿年幼,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400元。

经审查查明,刘杰诉四川装巴适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川092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装巴适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杰工资8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刘杰申请执行四川装巴适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0922执339号,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装巴适装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李廷国也无下落不明。本案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廷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刘杰无固定经济来源,有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装巴适装饰有限公司未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救助申请人刘杰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杰国家司法救助金44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