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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陈永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122司救执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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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人:陈永聪,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永聪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陈永聪与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2019年8月27日陈永聪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19)第21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欠原告陈永聪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申请执行标的至今仍未履行。鉴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特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陈永聪在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因经营不善,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资。陈永聪向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武劳人仲字(2019)第216号仲裁调解书,协议:被告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欠原告陈永聪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1400元。调解生效后,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陈永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申请执行标的至今仍未履行。在本案执行期间,救助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另查明:平南县平山镇南思村村委出具证明,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永聪因本次劳务纠纷无法拿到应得的工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陈永聪因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全部受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故对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永聪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