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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广州市高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破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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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州市高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广州市高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李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广州市高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高速置业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终结高速置业公司的破产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共有广州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位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确认上述债权人的债权。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裁定宣告高速置业公司破产。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高速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经管理人清产核资,高速置业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向本院终结高速置业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高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卫红审判员:刘璟审判员:张蕾蕾

书记员:李婉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