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本院根据武汉钢铁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汉钢铁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武汉钢铁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法院裁定受理后,要求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2020年9月29日,共有6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据此编制了债权表。2020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鄂0107破4号民事裁定,确认武汉武宝恒益康管业有限公司、武汉钢实桥欣服饰有限责任公司2位债权人的债权。2020年12月10日,管理人将剩余3位债权人的债权提交武汉钢铁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对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告知了债权异议期。异议期届满后,管理人对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进行统计,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武汉武钢实业型材协力总厂、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3笔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武汉武钢实业型材协力总厂等3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武汉武钢实业型材协力总厂等3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均审判员:李丽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龚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