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林场。法定代表人:李响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高坡地。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厂厂长。2020年8月7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经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申请破产清算及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同意为由,决定将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查明:1989年12月27日,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在武汉市青山区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武汉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已对职工安置制定了相关方案。截止2019年7月31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账面资产总额4850.45万元,负债总额6921.7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971.31万元。2018年5月17日,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向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479.50元及利息47994.71元。当日,本院作出(2018)鄂0107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此后,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至今未履行完毕。2020年8月5日,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的开办单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同意其破产。2020年8月5日,被执行人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向本院书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在青山区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武汉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具有管辖权。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作为被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且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也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经审计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因此,申请人申请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破产清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均审判员:李丽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龚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