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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系刑事决定书

(2018)苏司救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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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黄志凯,男,汉族,住。系刑事案件被害人黄某父亲。救助申请人:涂正华,女,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陈桥镇丰乐村一组43号。系刑事案件被害人黄某母亲。

本院二审审理刘万标故意杀人一案过程中,救助申请人黄志凯、涂正华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因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中止审查。现最高人民法院对刘万标故意杀人案已作出刑事裁定,本院依法对黄志凯、涂正华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志凯、涂正华申请称,二人系刘万标故意杀人案受害人黄某的父母。黄某被杀害后,二人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且因残疾现无工作,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晚,申请人黄志凯、涂正华的独生女儿黄某(女,殁年26岁)与其前夫刘万标在黄某的暂住处金湖县建设西路143-58号,因孩子抚养费、感情纠纷等发生争执,刘万标用房间内的一把菜刀向黄某头部、颈部等连砍数刀,致黄某当场死亡。2017年8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万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刘万标赔偿黄志凯、涂正华损失人民币33600元。2018年8月1日,本院二审裁定驳回刘万标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该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万标已被执行死刑。另查明,黄志凯视力二级残疾、涂正华肢体三级残疾,均持有残疾人证。刑事案件发生后,刘万标未赔偿黄志凯、涂正华的经济损失。刘万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2017)苏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2018)苏刑终301号刑事裁定书,黄志凯、涂正华残疾人证复印件,对黄志凯的谈话笔录,黄志凯、涂正华的申请书,金湖县陈桥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本案中,黄志凯、涂正华均是残疾人,因独生女儿黄某被害身亡,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救助条件。依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志凯、涂正华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