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瓯江路**。诉讼代表人:李春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申请人:沙果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枫庄路**。法定代表人:刘存远。申请人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正公司)以被申请人沙果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沙果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沙果公司,沙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本院查明,沙果公司系2016年6月1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子元器件、五金、机械设备、刃具、金属制品、模具、治具;销售:光电产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非危险性化工产品、标识、印刷品、保护膜、纸箱;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股东刘存远同时系沙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立,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沙果公司系企业法人,属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玖正公司对沙果公司享有的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故玖正公司为沙果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该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使玖正公司得到全部受偿,故应认定沙果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沙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玖正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沙果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且其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对沙果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欣审判员:丁文芳审判员:沈歆
书记员:俞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