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19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香。被申请人:江苏腾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68号20幢722-727室。法定代表人:肖仙财。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翡翠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腾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融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腾融担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腾融担保公司。腾融担保公司未提异议。本院查明,腾融担保公司系2010年3月26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90万元。经营范围:在江苏省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股东为上海毅隆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龙辉钢贸发展有限公司、郑徐春、廖成杏、刘平,法定代表人为肖仙财。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尚,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蕊,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另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苏州北禄源贸易有限公司、廖谊滨、陈芳芳、肖仙财、肖丽春、江苏腾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吴商初字第031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苏州北禄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前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76691.46元并给付相应息费;廖谊滨、陈芳芳、肖仙财、肖丽春、江苏腾融担保有限公司对苏州北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上述债务人均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先前执行案件中已查封了肖仙财、肖丽春等人的数处房产,但均因抵押给他人或其他法院先予查封等原因无法处置,江苏腾融担保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本院遂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吴执字第12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查,2016年11月2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2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11月2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树翡翠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又转让给橡树翡翠公司,并于2018年12月7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腾融担保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负担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能清偿债权人,可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之间所签《债权转让协议》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树翡翠公司之间所签《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橡树翡翠公司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橡树翡翠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腾融担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其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腾融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美珍审判员:丁文芳审判员:周宏法官助理:朱瑞
书记员:徐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