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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破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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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木渎小贷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本院查明:2019年5月21日,本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木渎小贷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5家,债权金额是1103300127.7元。实际到会27家,代表的债权金额是1054843964.82元;其中税务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是162358.4元,普通债权人26家,债权金额是1054681606.42元。会议中,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设置了税务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两个表决组;因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未设置出资人组。经过表决,税务债权组全票通过,占该组债权金额的100%;普通债权组赞成票25张,代表的债权金额是1050681606.4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5.2%;反对票1张,代表的债权金额是400000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0.4%。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木渎小贷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通过人数及代表债权比例符合法定条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全面,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方案及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有利于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木渎小贷公司再建重生,有利于区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应予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辛欣审判员:金美珍审判员:周宏

书记员:周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