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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王柏元婚姻家庭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421司救执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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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王柏元,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救助申请人王柏元以其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王柏元称:王柏元诉侯廷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非婚生子王兴保、王兴程随王柏元共同生活。现王柏元为了照顾两个儿子,经济困难。如收到司法救助款8000元,愿意执行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柏元与侯廷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浙04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非婚生子王兴保、王兴程随原告王柏元共同生活,被告侯廷彩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负担,由双方凭票据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各结算一次。上述费用从2020年1月起计算至非婚生子王兴保、王兴程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六个月的生活费12000元。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侯廷彩除了少量存款2032.35元已扣划并已支付申请人外,无其他财产线索,故未执行到位。另查明,王柏元户原系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现王柏元独自照顾两个儿子,在嘉善租房居住,无稳定收入来源,靠打零工为生,经济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被告侯廷彩应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与申请人各半负担。然而,经本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2032.35元,未执行到其他财产。申请人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且已陷入生活困难。王柏元申请司法救助金额为8000元,未超过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综合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抚养费未执行到位等情形,申请金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柏元司法救助金8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