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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9)宁0324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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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马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先长期在外、无法联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李某属于贫困户,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且申请人李某的儿子李寒博患有肌性斜颈,还在住院治疗,现无力支付孩子的医疗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马先司法救助9000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