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228。被告:郑某,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236。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朱纪律审判员:向晓韵人民陪审员:罗素情
书记员:胡艺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