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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尹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一初字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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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尹某。被告赵某。

原告尹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同居关系;二、孩子归原告抚养。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被告赵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和生育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依法征求原告方意见,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没有照片,对结婚证的真实性不认可,不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提交的(清民1997)第021号结婚证虽破损现已无照片,但该证加盖了公章、钢印,具有公信力,在本案中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原告如对原、被告之间结婚证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可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锐锋

书记员:刘晓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