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张学兵。
救助申请人张学兵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张学兵称,2019年6月,其被雷万成用刀捅伤。经法院判决,由雷万成赔偿其损失223686.75元。经法院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款项。现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晚,被执行人雷万成持弹簧刀捅刺救助申请人张学兵的左胸壁及腹部,致张学兵受伤。张学兵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判决,雷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张学兵损失223686.75元。救助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雷万成现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款项。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2019)浙0483刑初8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浙0483执1359号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及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箭坝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将救助申请人捅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救助申请人现家庭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学兵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