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孝以生效判决的款项未能有效执行,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胡跃瀚雇佣杨军孝为其工作,共欠杨军孝工资9260元,至今未有支付。后,杨军孝诉至法院。2019年10月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4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由胡跃瀚支付杨军孝工资9260元。判决生效后,杨军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跃瀚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救助人的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杨军孝的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困难,杨军孝依判决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杨军孝因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符合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杨军孝司法救助金926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