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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王乐琴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203司救执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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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乐琴,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现查明,2020年1月21日,王乐琴与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宁波市海曙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王乐琴工资990元;二、若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王乐琴违约金198元。202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浙020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生效后,因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乐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违约金1188元。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203执3761号。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波甬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措施。2020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乐琴收入微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经济困难证明等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王乐琴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且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乐琴司法救助金共计45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