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向盈,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向盈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原告王向盈与被告金恩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浙0203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恩开支付原告王向盈劳务报酬362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金恩开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向盈于2019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203执668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恩开自执行立案后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恩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经济困难证明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王向盈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因患颅脑肿瘤,现住院治疗,仍在昏迷中,家庭支出巨大,且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恩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向盈司法救助金共计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