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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人郑巧玲其他案由执行决定书

(2020)湘0121司救执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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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其他案由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郑巧玲,女,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救助申请人郑巧玲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郑巧玲称:本人因被张兴建故意伤害致残,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张兴建赔偿损失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6000元,尚有19000元赔偿款未执行。申请人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19000元。

经审查查明,郑巧玲因被张兴建故意伤害致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本院判决由张兴建赔偿损失25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兴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执行赔偿款6000元,致余款执行未果。为此郑巧玲多次信访、上访,此次郑巧玲申请司法救助,承诺愿意在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另查明,申请人因伤残导致经济状况恶化,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巧玲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郑巧玲司法救助金19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