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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郝朝兵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冀0725司救执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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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郝朝兵,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尚义县。

救助申请人郝朝兵以其与被执行人石团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得到全部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书面审查了全部材料,并进行实地查访,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8年9月4日,被告石团团驾驶重型半挂车(苏C、苏68**)沿34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56公里加700米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郝朝兵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冀G、徐海兵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冀G及被告陈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蒙D)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越野客车冀G内的李旺和张勇死亡、徐海兵、贾佃何、马有海受伤,驾驶冀G面包车的郝朝兵受伤,四车受损。该事故经尚义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石团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海兵、郝朝兵、贾佃何、马有海、李旺、张勇无责任。2019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9)冀07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赔偿82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赔偿8252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1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赔偿68270元,由被告石团团赔偿25599元,由被告陈虎赔偿40230元,被告内蒙古京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保险公司均履行了赔偿义务。陈虎及内蒙古京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款另案申请执行。申请人郝朝兵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团团应承担的赔偿款。执行中,本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仅执行到位9800元,仍有15799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郝朝兵同意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后结案。交通事故造成郝朝兵双十级伤残,失去部分劳动能力,赔偿款无法足额执行到位,造成生活困难。尚义县红土梁镇人民政府和尚义县红土梁镇黄土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郝朝兵因交通事故致身体伤残,通过执行无法获得足额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人郝朝兵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根据张政法字【2019】29号《张家口市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第四条第七项,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郝朝兵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如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上述救助金额将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

引用法律

《张家口市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