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郭先稳,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会东县,现住会东县。系死者郭光成之子。救助申请人:郭先珍,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会东县。系死者郭光成之女。救助申请人:陈开换,女,193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会东县。系死者郭光甫、郭光成之母。
救助申请人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以其在(2019)川3426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称:依据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许合成机动车交通交通肇事一案,许合成应赔偿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因直系亲属郭光成死亡的损失共计266038.82元。执行过程中,许合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家庭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11时许,许合成驾驶川WZ小型普通客车自会东县铅锌镇前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街镇发落箐,因未按照规定靠右行驶,在道路左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郭光成驾驶的川WJ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肖某某)、郭光甫驾驶的川WC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光甫、郭光成当场死亡,肖某某在送医过程中经抢救死亡。其后,经本院判决,许合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附带赔偿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被害人郭光甫家属)经济损失292876.19元;附带赔偿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被害人郭光成家属)经济损失266038.82元;附带赔偿郭先稳、郭先珍、肖开贵(被害人肖某某家属)经济损失270574.36元。因许合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尚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未按判决履行,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申请本院执行,后经本院执行,许合成在车管、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房管、不动产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2019)川3426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郭先稳、郭先珍、陈开换司法救助金总计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