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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钟明文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784司救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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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文因生效判决的赔偿款未能有效执行,以自己尚未成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公诉机关以周科宝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钟明文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9)浙0784刑初1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周科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由周科宝赔偿钟明文各项经济损失29737元。判决生效后,钟明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科宝尚未成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救助人现尚在校学习,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钟明文尚未成年,尚在学校学习,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周科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至今未能得到执行款,申请人钟明文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钟明文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