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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祝三方其他案由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9)浙0483司救执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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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其他案由文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祝三方,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救助申请人祝三方以其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祝三方称,2017年7月,因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法院判决,由于伟杰赔偿救助申请人107252.22元。后经法院执行,仅执行到位40000元。现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于伟杰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救助申请人祝三方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祝三方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于伟杰驾车逃逸。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伟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祝三方无责任。祝三方伤后住院治疗22天,共计支出医疗费合计13146.32元。救助申请人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8月15日,本院判决于伟杰赔偿祝三方107252.22元。同年10月19日,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7720.22元。经执行,于伟杰仅支付40000元,尚有67252.22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于伟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2018)浙048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3执4187号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及桐乡市凤鸣街道李家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致救助申请人受伤。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赔偿金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家庭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综上,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祝三方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