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彭贤桃,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
救助申请人彭贤桃以其夫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彭贤桃称:其夫与鲁义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鲁义宏无履行能力,家庭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其夫也不治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上午,鲁义宏开自家货车上门到明光市桥头镇岗王村民组收购水稻,先到王全跃家收购后,到王全猛家收购水稻,鲁义宏将货车倒到王全猛家院门口,先将水稻装到两个小铁车里,在院子里过磅后,将小铁车推到院门外勾挂到货车尾部铁制的爬墙虎梯子上,用电动控制小铁车爬到车厢顶部后把粮食倾倒到货车车厢中。鲁义宏带着两个工人一起往小车里装粮食、过磅、往货车里装粮食,因见车厢后部粮食堆积较多影响小铁车往车厢倾倒粮食,王全猛就爬到车厢里帮忙把车厢后侧的粮食往前整平以利于小车顺利倾倒粮食,当时货车里的水稻已近装满车厢,鲁义宏在推倒数第二小车水稻准备往车厢尾部挂爬墙虎梯子时发现王全猛摔倒在货车尾部南侧地面上。鲁义宏当即将王全猛送到明光市中医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王全猛于又被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97776.55元。经鉴定王全猛王全猛因高处坠落致颈5椎体脱位伴脊髓压迫,现遗留四肢瘫(肌力2级以下),为一级伤残;致胸5-7压缩性骨折,为九级伤残。案经本院判决:鲁义宏赔偿王全猛各项损失452510.76元。判决书生效后,经本院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执行财产。因被执行鲁义宏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现王全猛不治死亡,目前案件无法执行。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其夫在健康权纠纷中受伤致残,花去大量医疗费用,最终不治死亡,给彭贤桃家庭造成很大的打击,经济十分困难。申请执行人彭贤桃同意救助后不再信访,本人也承诺在得到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并且作出息诉罢访承诺书。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彭贤桃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彭贤桃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