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郝玉兰、李泽海等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晋07司救执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郝玉兰,女,1955年6月8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救助申请人:李泽海,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救助申请人:李泽鑫,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救助申请人:李金花,女,1985年9月4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救助申请人:李泽森,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

救助申请人郝玉兰等五人以其在侵权责任纠纷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郝玉兰等五人称:申请人申请执行王莲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莲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也对该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因申请人郝玉兰丈夫去世后,本人无劳动能力,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有人照顾日常生活,其三子一女中,大儿子已婚,媳妇患有糖尿病,主要经济是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二儿子至今未成家立业,在家照顾郝玉兰生活起居,三儿子无固定职业,女儿在家务农,整体家庭面临急迫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2400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郝玉兰、李泽海、李泽鑫、李金花、李泽森与王莲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晋0728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莲花赔偿郝玉兰、李泽海、李泽鑫、李金花、李泽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鉴定费32412.05元。郝玉兰等五人申请执行,平遥县法院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晋0728执194号执行通知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莲花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人民法院对救助申请人进行了当面询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村委会也出具证明郝玉兰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郝玉兰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处于病重状态,其子女均无固定职业,家庭无固定收入,家庭急迫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经本院审查,救助申请人郝玉兰等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应获得的赔偿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郝玉兰本人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处于病重状态,其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且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同意执行结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济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郝玉兰、李泽海、李泽鑫、李金花、李泽森司法救助金324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济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