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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罗代均、汪有平、李某1等侵权责任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2019)川05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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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罗代均,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被害人李波之母。救助申请人:汪有平,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被害人李波之妻。救助申请人:李某1,女,200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被害人李波之女。救助申请人:李某2,男,201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被害人李波之子。救助申请人:李长彬,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被害人李波之父。

罗代均、汪有平、李某1、李某2、李长彬因与被执行人何维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代均患子宫内膜癌,需要按期服药,其儿子李波被害后对其精神打击很大,安葬完李波后欠了债,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家里还有孙子李某1、李某2两名小孩需要抚养,汪有平经当地政府安排到当地学校食堂打工,李长彬患病,基本无劳动能力。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罗代均、汪有平、李某1、李某2、李长彬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99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