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农荣科,男,德保县马隘镇马隘村立叫屯。
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农荣科申请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德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字【2016】第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农荣科案款114351.25元,承担执行费1615.27元。现因被执行人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多年,无收入,均查无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依法将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及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因农荣科生活极度困难,多次到法院要求尽快执行并上访。但被执行人没有赔偿能力。为此,申请司法救助。经法院审查上报并经县政法委批准。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农荣科1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