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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陈永才侵权责任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524司救访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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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永才,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救助申请人陈永才以其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信访过程中面临经济困难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陈永才称,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锣支行无理乱扣其存款,致使其多年上访,造成经济困难。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500元。

经审查查明,陈永才系本院一侵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锣支行按本院要求协助本院扣划其存款1919.47元。2019年2月27日,陈永才以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锣支行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锣支行返还其存款4419.47元,并赔偿其损失20万元。本院作出(2019)川15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陈永才的诉讼请求。后陈永才多次到铜锣支行吵闹,并多次向各级部门及省委巡视组上访。经本院耐心解释、劝解,救助申请人陈永才提出,因年岁已高,且多年上访,造成生活困难,故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要求予以司法救助。且签订了息诉息访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陈永才年老多病,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陈永才因认知水平低下。长期上访,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通过释法、劝访,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并签订了息诉息访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给予一定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永才司法救助金25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