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全爱凤,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救助申请人全爱凤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全爱凤称被告人包志学将其左手砍伤,经鉴定全爱凤伤情构成重伤。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爱凤因该起事故造成重伤,左手残疾,无法参加劳动。2019年5月丈夫又查出患有肺癌,家庭缺乏劳动力,收入微薄,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全爱凤因与包志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志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包志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爱凤医疗费17430.03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8000.2元、被抚养人李建华生活费1099.5元、交通费1419元、合计84448.7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余款81448.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申请救助人于2008年9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08)潭执行字第205号案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务为赔偿经济损失81448.73元。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申请强制执行(2008)潭执行字第205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身体受伤无法参加劳动,丈夫患有肺癌,家庭缺乏劳动力收入微薄,造成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其申请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求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全爱凤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