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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赵文艮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晋07司救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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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赵文艮,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住。

救助申请人赵文艮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赵文艮称:申请人申请执行郭红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因被执行人郭红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也对该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因申请人两个孩子均在上学,家庭没有固定收入,主要靠申请人妻子常年在外打零工,家庭收入入不敷出,陷入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9300元。

经审查查明,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红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赵文艮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晋0728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郭红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文艮11309.99元。判决生效后,赵文艮向平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郭红坚名下有2000元银行存款,扣划2000元后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案款9309.99元未执行。法院依法对郭红坚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另查明,人民法院对救助申请人赵文艮进行了当面询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村委出具证明,证明救助申请人本人无固定收入,家中有两个孩子均在上学,家庭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妻子打零工,赵文艮的家庭面临急迫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八)项,《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刑事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救助。本案中,救助申请人赵文艮被郭红坚殴打后经鉴定构成轻伤,根据上述规定,救助申请人的申请不完全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法定情形。但被执行人郭红坚经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救助申请人赵文艮被打伤后,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两个孩子还在读书,主要靠赵文艮的妻子打零工,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且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同意执行结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救助申请人赵文艮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济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赵文艮司法救助金93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济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