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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破72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7-07
地区
吴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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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商城二区119号。法定代表人唐胜泉,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5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银行)同意,本院以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妹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移送被执行人兄妹纺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20年6月8日,本院立案登记兄妹纺织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6月9日,本院向兄妹纺织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权利通知书。兄妹纺织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兄妹纺织公司设立于2001年01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商城二区119号。截至2020年5月26日,兄妹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范围内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9件,执行标的额约为3.1亿元(17件在本院,2件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兄妹纺织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农商银行同意后,有权将涉及兄妹纺织公司的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破产程序;其次,兄妹纺织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再次,针对兄妹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兄妹纺织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兄妹纺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审判员:沈平审判员:吴龙章

书记员:雷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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