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阜谦。
2019年6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同意,本院以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大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移送被执行人阜大纺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19年7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阜大纺织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阜大纺织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权利通知书。阜大纺织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阜大纺织公司设立于2002年11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四组。截至2019年6月24日,阜大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范围内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8件左右,执行标的额263467244.1元左右(其中在本院有执行案件26件,涉案标的额245233368.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阜大纺织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后,有权将涉及阜大纺织公司的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破产程序;其次,阜大纺织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再次,针对阜大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阜大纺织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阜大纺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审判员:沈平审判员:吴龙章
书记员:雷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