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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破申2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1-01-28
地区
吴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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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1204室-5。法定代表人:王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仲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红彬,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莉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移送被执行人碧莉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21年1月4日,本院立案登记碧莉芙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1月5日,本院向碧莉芙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权利通知书。碧莉芙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碧莉芙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为苏州市吴江区前窑开发区。截至2020年12月14日,碧莉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15件,执行标的额54471229.0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碧莉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后,有权将涉及碧莉芙公司的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破产程序;其次,碧莉芙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再次,针对碧莉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碧莉芙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碧莉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有顺审判员:吴龙章审判员:徐倩

书记员:高思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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