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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台州市椒江天童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2破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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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天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小板桥村4-9号。法定代表人:童岳。被申请人:台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郑超。2020年7月16日,台州市椒江天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童公司)以台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地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知了天地和公司。天地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天地和公司系经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童公司对天地和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天地和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天地和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台州市椒江天童建材有限公司对台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胡红芳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李含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