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徐玲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慧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延锁,男,住瑞安市,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推荐。被申请人:台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秩周,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11月3日,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台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通知了中远公司。中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09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09)台椒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4374301.81元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尚有27564823元未到位,但被申请人除部分财产无法处理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中远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远公司系经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而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台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胡红芳
代书记员:林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