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灵山街998号。负责人:元志卫,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敏,女,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王依斌,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王依斌申请个人债务清理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依斌个人债务清理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胡红芳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李含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