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建军,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铜钹山大道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郑华森,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徐宇华,系上饶市广丰区司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康龙,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9220147756160。负责人吴建新,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辅金,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昭然,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军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邹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赖晓审判员:余细花审判员:王鹿
书记员:李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