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辉,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无事,该区区长。
上诉人陈辉因诉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行赔初2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陈辉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陈辉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结平审判员:朱达远审判员:姜明法官助理:昂永华
书记员:刘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