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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刘雪英、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皖行赔终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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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雪英,女,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无事,该区区长。

上诉人刘雪英因诉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行赔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雪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雪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刘雪英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刘雪英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结平审判员:陈默审判员:姜明法官助理:昂永华

书记员:刘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