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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19

闻加民、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皖行赔申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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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加民,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600MB0X28994E。

再审申请人闻加民因诉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行赔终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闻加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张伟与邵云峰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只判决被申请人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损失的30%的责任,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应予纠正。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案外人邵云峰就案涉房产办理房屋登记,继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致使邵云峰等人骗取再审申请人闻加民借款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及刑事判决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邵云峰在申请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但本案无证据证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张伟与邵云峰共谋伪造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邵云峰伪造了虚假登记材料仍办理房屋登记。故原审法院认定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未尽合理审慎职责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邵云峰等人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房屋登记后利用房屋抵押登记实施诈骗,是造成闻加民损失的主要原因。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尽到法定的审核职责,其登记行为对闻加民的损失起次要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情判决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闻加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闻加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江烽审判员:彭滢颖审判员:吴剑

书记员:王迎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