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明春,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605039-X。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局党组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5号。负责人:张艺,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春诉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一案的过程中,杜明春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萧县交通运输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杜明春申请撤回对萧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明春撤回对萧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长:吴秀丽人民陪审员:李令旭人民陪审员:孙长宁
书记员:王晓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