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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杜明春、萧县交通运输局、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皖1322行赔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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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明春,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605039-X。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局党组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5号。负责人:张艺,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春诉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一案的过程中,杜明春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萧县交通运输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杜明春申请撤回对萧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明春撤回对萧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长:吴秀丽人民陪审员:李令旭人民陪审员:孙长宁

书记员:王晓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