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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9

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高淳县团结饮料厂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8清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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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北路20号B栋D529房。法定代表人杨林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丹丹,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高淳县团结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团结圩良种场。法定代表人宋昌保,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农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高淳县团结饮料厂(以下简称团结饮料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1990年8月10日,团结饮料厂经工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313300元,经营范围为汽水、汽酒制造,主管部门为高淳县团结圩良种繁育场,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00年团结饮料厂遣散员工后歇业。2001年8月9日团结饮料厂因未在法定年检期限内申报企业年检被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11月1日本院(2004)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团结饮料厂欠中国农业银行高淳县支行(以下简称高淳农行)借款77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负担诉讼费15994元。后团结饮料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高淳农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中止。2016年10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并于2016年11月19日在新华日报上刊登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团结饮料厂。2017年4月11日,信达公司与申请人苏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苏农公司,并于2017年6月9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要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团结饮料厂,苏农公司系团结饮料厂的债权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团结饮料厂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苏农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高淳县团结饮料厂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强审判员:赵锁宝审判员:魏猷龙法官助理:吕紫超

书记员:万莹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